2015年12月12日6时许,在107国道(武汉市江夏段)1273km+500m处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行人龚某某当场死亡,致其死亡的两辆货车逃离现场。
目击证人难以辨别车辆的颜色及车牌号,只看清是两辆大货车,一辆撞击,另一辆碾压。
经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和其委托的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联合攻坚,连续作战,14小时成功破获这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将这起交通肇事逃逸的两辆车辆及嫌疑人缉拿归案。
事故现场为南北走向,道路东侧的路面上可见木柄、铁榔头、布袋、鞋、人体组织、血迹等遗留,现场未遗留任何反应肇事车特征的物证,对交警确定侦查方向造成了极大的困难。由于黎明时段光线较差,目击证人无法提供更多线索。(下图为事故现场)
此案件案情复杂、性质严重,江夏交巡警大队委托我中心对此案进行相关鉴定,为案件侦破提供技术支撑。接受委托后,中心领导极为重视,因时间紧迫,中心领导立即指派司法鉴定人王虓和邹伟以及李单协同江夏大队敖警员、陈警员等人排查侦破此案。
经对死者龚某某生前携带的一件铁锤检验,该铁锤由木柄和铁榔头组成,铁榔头上部可见新鲜的表层为红色、底层为蓝色物质的擦撞痕迹,铁榔头与木柄连接处可见新鲜的断脱痕迹;根据对现有鉴定材料的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分析,其中一辆货车某部位油漆颜色由红色表层油漆和蓝色底漆组成,中心人员立即将该物证细心提取,妥善保存。
办案人员敖警员、陈警员调取监控录像及卡口图片,并一一排查、筛选,不漏掉一丝线索,最终锁定十辆嫌疑车。
敖警员和邹伟细致研究,将十辆嫌疑车的涉嫌可能性排列了顺序,同时参考车辆通过卡口的时间,马上行动逐辆勘查。
办案人员赶往107国道1266km处,对第一辆嫌疑车进行了侦查,着重检查其底盘、轮胎等易于碾压人体的部位,经检验该车未检见与人体接触所形成的能够反应人体特征的相关痕迹和相应的附着物,因此排除该车的嫌疑。(下图为对第一辆嫌疑车的勘验)
中心人员邹伟和李单来不及休息,立即赶往金口对第二辆嫌疑车进行查验,经检查,最终排除了第二辆嫌疑车的嫌疑。
前两辆车都排出嫌疑,紧接着办案人员马上与第三辆嫌疑车“鄂AZR7**”重型仓栅式货车司机取得联系,该司机称车辆在武汉市东西湖装完物品,正行驶在武汉市江夏区庙山某路段,办案民警听此信息后要求该车司机立即将车辆停靠一处安全地段,不要再继续行驶,便于鉴定人员检验、排查。然后,中心人员邹伟、李单与敖警员、陈警员一起驱车赶往武汉市江夏区阳光大道,此时,天空下起倾盆大雨,案发已过去7个多小时,如果车辆上有痕迹和人体组织粘附,这场大雨会不会把物证冲掉或掩盖呢?赶到该车停靠地后,邹伟和李单先查看该车驾驶室前部、底板前部、货箱左侧,这些部位并未检见与人体接触所形成的能够反应人体(如纤维、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特征的相关痕迹和相应的附着物。当邹伟爬进该车底板查看时,惊奇发现,其第四轴驱动桥后部右侧及下部和左右气室、备胎、右纵梁后部内侧、第四轴右侧内轮内侧、右后轮平衡悬架下端均可见疑似人体组织和血迹粘附,该物质的形态呈喷溅状分布。备胎前部和右后轮平衡悬架下端可见黑色毛发粘附。邹伟在两部位将痕迹物提取,民警立即将其送往某法医司法鉴定所做DNA检测,结果DNA报告显示龚某某血样与痕迹物的DNA分型一致,鄂AZR7**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后备胎支架附着的人体组织与龚某某血样来源于同一个体。(下图为对第三辆嫌疑车的勘验)
由于目击证人讲述的肇事车辆是两辆大货车,第一辆撞,另一辆是碾压,碾压行人的货车已找到,那第一辆货车在何方呢?因为时间紧迫,早一分钟找到,希望就更大一些,此时已是下午16时左右,所有人来不及吃中饭,继续查找下一辆嫌疑车。
办案人员注意力集中在第四辆嫌疑车,办案人员在监控中心查看,对经过卡口的车辆逐一排查,结果功夫不负有心人:凌晨5:59,一辆“鄂AZY***”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经过该卡口时,其车身前部完好;10:03,该货车经过107国道江夏区贺站转盘,其车身前面板左侧隐约可见破裂痕迹,前保险杠左侧可见凹陷变形痕迹。根据该车经过两处卡口的时间间隔和两处卡口的距离计算,该车具有很大嫌疑,于是办案人员与该车使用人取得联系,要求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立交桥下停靠一处安全地段,不要再继续行驶,便于鉴定人员检验、排查。当邹伟和李单看到嫌疑车时,已是晚上20时左右,天空下着雨,风很大,寒风刺骨。鉴定人员对该车检验发现,该车前部左侧的受损处有泥土附着,该泥土新鲜,而前部其它未受损的部位却未检见泥土,由此可知,该泥土应是人为涂抹所致。
进一步对该车前面板左侧、中网左侧、前左围板下部的痕迹检验,发现上述部位的破裂痕迹、灰尘减层痕迹及布纹状印压痕迹均具有新鲜且完整的痕迹特征,其痕迹均位于前部左侧的同一纵向范围内;该车前部左侧的灰尘均匀细腻,灰尘减层和布纹状印压痕迹特征明显,破裂处未检见能反映车辆和硬性物体接触的对应痕迹,其痕迹形态符合与处于直立状态下的柔性物体(着装人体)接触所形成。
该车前保险杠油漆由表层为红色、底漆为蓝色组成,而事故现场遗留的铁榔头可见与之相应的痕迹,中心的微量物证检测人恽教授将该车前保险杠左侧提取的表层红色油漆与铁榔头上部提取的红色附着物进行比对,并使用美国尼高力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仪,采用反射法进行检测,通过红外光谱图显示两者红外吸收特征谱的峰形、峰位、数目及相对强度吻合,可确定两者成分相同,只有大货车在与死者发生接触的情况下才能形成物质的转移,从而确定该车前保险杠左侧与行人龚某某发生接触,结合痕迹形态确定了肇事车辆,鉴定结论为交警处理此起交通事故提供了强有力的科学依据。(下图为中心微量物证鉴定室科研设备)
这起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办案人员和中心人员的协作攻坚下,在14小时内得到成功破获,受到上级领导、媒体和社会人士的高度好评。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领导说:“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的吃苦耐劳、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给人留下深刻印象”。
这个案例对司法鉴定工作者大有启发,除了业务知识过硬、对具体现象的分析能力、对鉴定方法的选择和适当运用,我们更应具备谨慎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勤奋吃苦的工作作风。